,
将举报线索初查工作划归两个部门进行
,
从形
式上看似乎分工明晰
,
责任具体
,
而实际上这种分
工
,
并没有任何法律程序上的意义
,
反而使同一性
质或同一项工作因分工过细而缺少应有的管理上
的统一和处理上的一致性
。
不仅如此
,
现有工作机
制还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初查工作与立案工作
进行了分离
,
自侦案件的立案工作均由自侦部门
办理
,
根据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》规定
,
初查
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举报
线索进行审查和初步调查
,
以确定是否需要立案
侦查的诉讼活动
,
它是一种非强制性和不完全性
的调查方法
,
既是与立案后的侦查相对独立的一
个办案环节
,
同时又与对线索的审查及处理构成
一个有机整机
,
其目的是确定举报线索的管辖权
限
、
可查性程度以及是否有犯罪事实存在